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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84號
原 告 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陸金櫻
訴訟代理人 林清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另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應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其代表人「張淑娟」,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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