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1,交,620,202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20號
原 告 劉勁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原告並應向本院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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