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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曜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殯葬管理處間給付申訴審議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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