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1,簡,38,2023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朱俊宇

朱泓興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謝俐俐
訴訟代理人 林意涵
楊雯鳳
徐新隆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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