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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紀葦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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