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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步兵第一營
代 表 人 萬建源
訴訟代理人 林根全
吳政洋
被 告 謝昀哲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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