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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8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代 表 人 莫景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鍾孔炤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楊佩樺
訴訟代理人 劉芸卉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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