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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79號
原 告 柯文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觀之,應以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故原告應遵期補正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並表明代表人姓名為「陳勁甫」。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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