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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鄧延通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吳英世),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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