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簡,160,2015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代 表 人 林金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本件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到院,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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