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交,188,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88號
原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載列被告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陳勁甫」及其住居所(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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