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交,252,2015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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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52號
原 告 莊嬿蓉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2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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