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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44號
原 告 藍銀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高市
交裁字第32-BUD017659號、第32-BUD017669號、第32-BUD17390號、第32-BUD16532 號、第32-BUD17668 號、第32-BUD165285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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