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停,3,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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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姚雨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104 年7 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其聲請停止執行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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