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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弼翔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麗川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鐘孔炤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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