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簡,37,2015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高津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芸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鍾孔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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