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簡,54,201705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代 表 人 許晉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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