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簡,90,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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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蔡黃秀謙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若原告尚爭執被告機關應作成其他給付之行政處分,加計總額在40萬元以下者仍同,若逾40萬元,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須補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請究明後擇一情形遵期補繳之。

二、起訴狀應依同法第236條、第105條、第57條規定載明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羅五湖」,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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