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6,交,79,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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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79號
原 告 曾日勝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其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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