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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7號
原 告 張安良
送達代收人 翁千惠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裁字第82-V00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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