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6,交,9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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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97號
原 告 吳宗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檢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6年5月9 日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未檢附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到院(倘未經裁決即已繳納罰款,請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申訴之意,並取得裁決書)。

二、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誤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被告,容有誤會,於取得前開裁決書後,應更正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並以「陳勁甫」為被告代表人,應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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