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6,簡,30,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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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李福華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陳柏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晉介等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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