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8,交,51,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禹俊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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