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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9號
原 告 高春水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冠福
訴訟代理人 蔡郁傑
訴訟代理人 鄭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不動產糾紛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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