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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平森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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