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鴻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怡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