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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Z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有關檢舉獎金事件(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其修法理由表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又參酌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5 年度裁字第340 號、105 年度裁字第611 號及106 年度裁字第1474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人因有關檢舉獎金事件(110 年度簡字第97號),聲請交付該事件111 年1 月4 日開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僅表示「呈報陳報狀參考用及核對111.1.4 筆錄使用」等語,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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