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1,交,111,2023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11號
原 告 劉順能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11
1年度交字第111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度交字第111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所載「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4 月17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應更正為「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3月4日投監四字第65-T00000000號裁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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