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1,交,286,202306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86號
原 告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111年
交字第28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陳智喧」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旭騰(原名陳智喧)」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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