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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泉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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