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娥 年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