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0,交易,85,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娥 年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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