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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下午3 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8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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