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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瑞強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傅瑞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15號、第8540號、第8541號、第27906 號、第2979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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