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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王瑞誠
王彥喧
蕭子莉
姜紹燕
被 告 陳誼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宋玠誼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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