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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宋玠誼
柳心詠
沈招治
景聖禾
林心睿
張家榛
宋宥瑱
李奕萱
羅明珠
吳銘光
許清文
許育銓
李富儉
傅玉招
陳信妹
蕭賢輝
謝女春
吳家端
吳澄玥
何智超
李哲逸
馬速珠
陳詠蓁(起訴書誤載陳泳蓁)
王韋文
陳金鐶
劉菊娣
黃德清
盧都美
林文馨
林文婷
陳乃珠
曾李良
曾雍善
曾雍雅
謝英月
蔡佳祐
潘黃月霞
張繼仁
王錦
陳素蘭
李欽開
李志亮
何惠文
李思念
李志中
鍾金清
鍾毓鶯
黃鍾玉英
黃盛維(起訴書誤載黃聖維)
黃德江
陳偉銀
吳美珠
黃秋菊
莊蕙華(起訴書誤載莊惠華)
楊美麗
林碧珠
翟自立
趙碧蓮
兼共同訴
訟代理人 林弘明
被 告 陳誼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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