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0,附民,425,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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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尤瑞勇
郭月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陳韋中

黃楊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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