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蘇渼懿
被 告 黃燕芝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1723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之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