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歐月香
被 告 莊秀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秀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797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