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0,附民緝,19,2012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董子申
被 告 羅學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0 年度簡字第68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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