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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正雄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潘忠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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