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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255、6438、7641、8898、9267、13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明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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