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1,矚訴,1,20150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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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花冠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杜英達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張瑛姬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吳建勛律師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邱豐銘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吳銘圳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葉雅強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樓基中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楊家源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旭淵
選任辯護人 廖修三律師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陳美霞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劉家銘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被 告 方煥銘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洪崑厚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趙嘉雍
被 告 陳意淳
上二位共同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廖君庸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游以德
上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前列樓基中、游以德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張國慶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義雄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林世欽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潘永源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炯謀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黃呈祿律師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下午4時宣判。

爰本案尚有追加起訴案件未審結,而該追加起訴之事實,與本案基礎事實相同,是認該追加起訴案件審結前,本案尚不宜宣判。

復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且罪證繁雜,若以再開辯論方式,通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再次到庭行審判程序,程序耗費甚大,是為訴訟經濟,並考量追加起訴案件訴訟進度,特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11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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