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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淑眞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所為之101年度訴字第886號(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04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796號;
移送併案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871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蔡淑眞之姓名誤載為「蔡淑真」部分,均更正為「蔡淑眞」。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6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蔡淑眞姓名之「眞」字,均誤載為「真」字;
其餘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個人身分資料均無誤,不影響於同一性。
依前述說明,應將誤載「蔡淑真」部分,均更正為「蔡淑眞」,以維正確。
三、本案因時間經過,原承辦股已因法院事務分配而裁撤,自應由接管其案件之本合議庭為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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