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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鑫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
歐陽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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