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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季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季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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