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曾建銘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長江流通實
- (一)曾建銘、李三明與郭齡憶於94年9月至95年6月間,均明知
- (二)曾建銘、李三明與郭齡憶於95年7月至96年2月間,均明知
-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程序部分
-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
- (二)關於閱讀附表之說明
- 二、實體部分
- (一)前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固坦承為協助名威公司虛增營業
- (二)經查,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名威公司於附表
- (三)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李三明確實有透過郭齡憶
- (四)就逃漏營業稅部分,按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
- (五)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高雄市國稅局承辦人陳燕菁
- (六)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之
- 三、新舊法比較
-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 四、論罪
- (一)按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之公司
- (二)復按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 (三)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
- (四)本案一般情形為被告、李三明與郭齡憶於各稅期以名威公
- (五)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 (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 (七)被告上述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事實一(一))、
- 五、科刑
-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規定,明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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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銘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建銘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建銘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長江流通實業公司」負責人(下稱長江公司),李三明(經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判決確定)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之「名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名威公司)負責人,李三明為便於向銀行申辦貸款,欲虛增名威公司之營業額,遂請求郭齡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確定)協助,郭齡憶因與曾建銘認識,便代李三明向曾建銘說明上情,曾建銘同意協助後,三人即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曾建銘、李三明與郭齡憶於94年9月至95年6月間,均明知名威公司與生命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命公司)、和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和眾公司)、劍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劍奴公司,無實際營業)、雄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雄芝公司,為虛設行號)實際上無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生命公司、和眾公司逃漏當期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三明先將名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委託郭齡憶轉交曾建銘,曾建銘復指示不知情之長江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員,以名威公司名義,在各次營業稅申報期間內接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予上開公司(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其中生命公司、和眾公司進而將所收受之名威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於附表三編號1至2、4至5所示稅期申報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曾建銘等三人因而以此方式接續幫助生命公司、和眾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逃漏稅額欄所載)。
郭齡憶嗣依李三明指示製作匯款紀錄,以掩飾其等犯行,上開不實填製進銷項發票之行為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曾建銘、李三明與郭齡憶於95年7月至96年2月間,均明知名威公司與雄芝公司、健富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富美公司)、八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方公司)、鴻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虅公司)、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荷康公司)實際上無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逃漏附表三編號6至9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犯意聯絡:1.名威公司開立銷項發票部分由李三明先將名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委託郭齡憶轉交曾建銘,曾建銘復指示不知情之長江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員,以名威公司名義,於附表三編號6至9所示各次營業稅期間內,接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予上開營業人(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其中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將所收受之名威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曾建銘、李三明及郭齡憶因而以此方式接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編號5⑵至編號8逃漏稅額欄所載)。
上開不實填製銷項發票之行為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2.名威公司取得進項發票部分曾建銘、李三明與郭齡憶於95年7、8月間均明知長江公司與名威公司實際上無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曾建銘指示不知情之長江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員,以長江公司名義,於95年7、8月之營業稅期間,接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名威公司,再由郭齡憶至長江公司向不知情成年人員領取上開不實發票後轉交李三明,用以申報該期營業稅(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未構成逃漏名威公司營業稅);
又於95年11、12 月間,曾建銘、郭齡憶基於幫助名威公司逃漏該稅期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李三明部分乃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亦經前揭判決確定),曾建銘又自不詳管道取得荷康公司、鷹揚公司虛開予名威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無證據顯示曾建銘有何不實填載或偽造上開發票之行為),再由郭齡憶至長江公司向不知情成年人員領取上開不實進項發票後轉交李三明,李三明復於95年11、12月之稅期,將上開不實進項發票充作名威公司該稅期之進項憑證,扣抵名威公司之銷項稅額後,逃漏營業稅6,196 元,曾建銘因而以此方式幫助名威公司逃漏營業稅(名威公司於各稅期為虛增營業額而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之總張數與總金額、名威公司本身於各稅期有無逃漏營業稅均整理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曾建銘及檢察官均已於本院審理期日中,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82 頁);
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閱讀附表之說明按營業人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
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各稅期間又相隔2 月之久,故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稅次數之計算標準,區別不難,且獨立性強;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依被告、共同被告李三明、郭齡憶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計畫,其等為便利李三明負責之名威公司向銀行申辦貸款,欲虛增名威公司之營業額,而增加營業額勢必牽涉每2 月為一期之營業稅申報,故必須於每稅期同時虛增名威公司進、銷項部分,一方面營造名威公司營業活絡之假象,二方面在稅務申報時較不易被稽查,故本院認為合理評價被告之犯罪故意,其就附表三同一稅期內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行為,各自構成接續之一行為,二罪於同一稅期內構成想像競合之一行為關係(詳論罪欄所述),因此製作區分各稅期之附表三,並將各稅期中名威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取得之進項發票,一併整理至附表三各稅期內,並據以計算名威公司本身有無逃漏營業稅;
至於名威公司開立所有不實銷項發票之明細及因此幫助其他公司之逃漏稅額,則詳如附表一所示;
而名威公司取得所有不實進項發票之明細,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固坦承為協助名威公司虛增營業額、不實填製名威公司、長江公司統一發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行為,辯稱:長江公司是真的有進貨來賣,但因為有很多公司需要膨脹營業額,所以長江公司進貨本來要賣給例如甲公司,我就讓這些想要膨脹營業額的公司穿插在長江公司與甲公司間,發票流程看起來會是長江公司的貨物經由一連串公司買進賣出後,最後才賣到甲公司,但實際上貨物是直接由長江公司交給甲公司,就營業稅而言,假如實際進貨成本100 元,長江公司直接賣200元給甲公司,長江公司繳納營業稅5元(計算式:(200-100)×稅率5 %=5);
若中間穿插X公司,變成長江公司賣120元給X公司,X公司再以200元賣給甲公司,此時長江公司繳納營業稅1 元(計算式:(120-100)×稅率5%=1),X公司繳納營業稅4元((200-120)×稅率5%=4),國家最後還是收到5 元的營業稅,國家整體稅收並無短缺,故應無逃漏稅捐云云(本院卷一第190至192頁)。
(二)經查,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名威公司於附表三編號1 至 9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長江公司於附表三編號6 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業據被告並不爭執,復有名威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94-96 年度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德匯豐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台廣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新達顧問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長江流通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鷹揚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八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鴻虅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匯款單、自名威公司收受之統一發票暨出貨單,雄芝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名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之94至96年交易明細,劍奴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雄芝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生命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和眾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自名威公司收受之統一發票,健富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6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稽(告發卷一第4-5、26-27、29-30、33-34、37-38、4 2-53、55-57、75-78、86、88-93、95-99、101、174-184、194-200、203-207頁,告發卷二第218-225、255-260、270-277、283-298、303-3 10、317-322、324-33 7、348 -35 3、358-36 1、366-370、382-3 87、392-405、411、414-417、419- 432頁,本院卷二第116至170頁),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三)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李三明確實有透過郭齡憶來請我協助膨脹名威公司之營業額,我就讓名威公司與我的一些下游廠商互相開立發票,中間穿插幾層買賣流程或有哪些公司我都不管,我只告訴製作發票的人要賣給末端廠商的價錢,但我都不認識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等語(本院卷一第181 頁),互核與同案被告即證人李三明證稱:名威公司為向銀行貸款,郭齡憶跟我說把名威公司空白發票給她,她可以幫我膨脹營業額,以便向銀行貸款,我雖然都不認識附表一所示公司,但我將名威公司存款簿及印章、發票給證人郭齡憶,都是她在處理,她也會拿其他公司開給名威公司的發票給我,我再拿給會計去處理等語(本院卷一第184至185頁)及證人郭齡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之前上班的公司與被告公司有往來,所以我才認識被告,與被告電話聯繫後,他同意讓名威公司穿插在長江公司的買賣流程中,每次都我是把名威公司空白發票交給長江公司內部的一位小姐,填好了長江公司內部人員會通知我,我再去領,我也會跟這位小姐領取其他公司開給名威公司的發票,取得名威公司進銷項發票我會依照上面的金額去銀行匯款,製作假的交易紀錄,然後把發票再轉交給李三明等語相符(本院卷一第187至190頁),被告嗣雖辯稱不認識附表三編號1至9「銷項發票欄」所示各公司(本院卷三第7 至12頁),然被告既自承允諾協助名威公司虛增營業額,必已預見將製作名威公司不實銷項憑證,及以其負責之長江公司名義不實製作銷項憑證予名威公司或提供其他公司開立之不實銷項憑證予名威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如此方能達致虛增營業額、製造進銷項活絡之假象,以便利名威公司向銀行貸款,而其既為長江公司負責人,自不必親自處理名威公司每筆進銷項往來紀錄,當可交由不知情之公司內部人員與郭齡憶接洽處理即可,是被告雖不認識上開各公司,仍無從阻卻其主觀上與李三明、郭齡憶共同不實填製名威公司、長江公司會計憑證之故意甚明,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四)就逃漏營業稅部分,按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再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2款、第15條定有明文。
因營業稅為每2月為1期,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設計為進銷項扣抵,進項大於銷項稅額時,並不退稅,而留用至下期扣抵(留抵稅額),兼以實務通說認為逃漏稅罪為結果犯,是開立不實銷項憑證之營業人是否構成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在營業人為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且非免稅營業人時,仍須視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及留抵稅額而定,是逃漏營業稅之情形,類皆為1.營業人只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若剔除該不實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扣減真實進項稅額及留抵稅額後,公司應納營業稅仍為1 元以上,即為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逃漏稅額即等於進項稅額;
2.營業人進銷項均有不實憑證,則剔除不實進銷項稅額,真實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及留抵稅額後,真實應納稅額若為1 元以上且大於原不實申報稅額,亦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結果,①若原不實申報應納稅額為負數,逃漏稅額即等於進項稅額;
②若原不實申報應納數額為正數,逃漏稅額即為真實應納稅額減除原不實申報應納稅額之差額。
至營業人若為虛設行號或無實際營業,本無報繳營業稅之義務,縱取得不實憑證,當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自不待言。
被告、李三明與郭齡憶共同以名威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各公司(其中雄芝公司為虛設行號、劍奴公司無實際營業,均無報繳營業稅問題,故除外),上開各公司將所收受之名威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上開各公司均屬於上述1.之逃漏營業稅情形,有上開編號營業人之前揭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2年12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104年7月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可稽(偵四卷第259至262頁、本院卷二第178至183頁),自應認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有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應可認定。
95年11、12月間,被告自不詳管道取得荷康公司、鷹揚公司虛開予名威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與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對名威公司而言為進項憑證,無證據顯示曾建銘有何不實填載或偽造發票之行為),再由郭齡憶至長江公司向不知情成年人員領取上開不實進項發票後轉交李三明,李三明復將上開不實進項發票充作名威公司該稅期之進項憑證,扣抵名威公司之銷項稅額後,因名威公司該期同時有不實進銷項憑證,其原不實申報金額如附表三編號8 「申報應納稅額欄」所示為-18581元,屬於前述2.①之情形,逃漏營業稅額即等於上開進項稅額之6,196 元,此亦有卷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4年6 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明細資料1 份可考(本院卷二第116至170頁),自應認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被告有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亦可認定。
(五)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高雄市國稅局承辦人陳燕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的假設偏離現實,因營業人不會只有一筆交易,如果只有如被告所假設之一筆交易,其說法才成立,但現實中正常營業人一個稅期會有好多筆進、銷項,進項憑證所含稅額全部加總成進項稅額,銷項憑證所含稅額全部加總成銷項稅額,實務上沒有辦法忽略其他筆進銷項稅額,僅挑出進向稅額中之一筆,去對應銷項稅額之其中一筆,然後說這一次進銷沒有產生逃漏稅,這與營業稅法規定之計算方式不同等語(本院卷二第24至32頁)。
準此,被告所假設情形,僅為抽象簡化之說明,現實生活中其他公司於各營業稅期除長江公司之交易外,尚有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進銷(真實或虛偽均有可能),無從將長江公司之交易單獨抽出觀察,而應回歸前述(四)1.2.本院歸納之逃漏營業稅類型,綜合計算各公司當期全部進銷項稅額與留抵稅額,始能判斷不實開立銷項憑證是否構成幫助逃漏營業稅,其所辯尚不足採。
(六)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刑法均有法律變更之情,茲就相關規定比較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嗣於95年7月1日施行,商業會計法則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名威公司於95年5、6月間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橫跨商業會計法修正時點前後,惟因無事證可確定該等發票實際之開立時點係在95年5 月26日後,基於罪疑唯輕、有利於被告之法理,認上開銷項發票填製時間均在商業會計法修正前。
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年6月僅修正第3項,與被告所犯該條文第1項無關,茲不予贅述。
上開二點均附此敘明)。
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該條規定,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未較有利於被告。
因此,依刑法第2條第1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2.刑法部分(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 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修正後刑 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 為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 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
職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範 圍業已限縮, 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惟被 告既直接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則修正前刑法第 28 條規定,對之亦無不利。
(2)刑法修正後,第31條第1項已由原先之「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者,雖無 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為「 因身分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足 見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將陰謀共同正犯及 預備共同正犯, 排除在該條項之適用範圍之外,且得減 輕其刑。
新、舊法比較後,自以新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對被告較為有利。
(3)刑法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因新 刑法修正通過而遭刪除。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 更, 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
數行為依新法規定原則上應予併罰,惟依舊法牽連 犯、 連續犯規定,皆係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自以適 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4)被告前受 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664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94年7 月1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 修正後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應依其他比較後之法律結果一體 適用。
(5)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均未規定 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應依刑法第11條適用刑法總則規定 。
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 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 33 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 新臺幣間之折算, 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 算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 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係以修正 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6)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規 定,於修正前係明定不得逾 20年,修正後則規定不得逾 30年,適用修正後之條文對被告無較有利之情形。
(7)綜上,本院適用「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擇用整體性 原則」(最高法院 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綜 合比較全部罪刑, 認本案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對其較為有利。
四、論罪
(一)按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負責人而言,並非對實施犯罪行為者所為之規定,故非公司之負責人,其縱有參與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僅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尚無與公司負責人共同實施而共犯該罪責之可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判決見解供參)。
亦即依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見解參照)。
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
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參照)。
被告並非名威公司之負責人,關於名威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即非轉嫁之對象,是被告參與名威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23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復按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 號判決參照)。
又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被告雖不具名威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名威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李三明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三)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
所謂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 、17條之規定自明。
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1號、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本案一般情形為被告、李三明與郭齡憶於各稅期以名威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收取上開發票且有實際營業之公司逃漏營業稅;
本案特殊情形有二:(1) 附表三編號6 之稅期,被告除與李三明、郭齡憶共同以名威公司名義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外,其等亦有以被告負責之長江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予名威公司(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二編號6),故就附表三編號6之論罪,相較一般情形會多論被告以長江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與該稅期內名威公司製作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形成接續犯之一罪;
(2)附表三編號8之稅期,被告、李三明與郭齡憶共同以名威公司名義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除幫助取得名威公司發票之各公司逃漏營業稅外,因被告自不詳管道取得荷康公司、鷹揚公司發票予名威公司,亦造成名威公司當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故相較於一般情形,會多論被告幫助名威公司逃漏稅捐罪,並與該稅期內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形成接續犯之一罪,合先敘明。
(五)犯罪事實一(一)部分1.核被告於94年9月至95年6月各稅期以名威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生命公司、和眾公司、劍奴公司、雄芝公司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中交付不實發票予生命公司、和眾公司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其與具名威公司負責人身分之共同被告李三明、不具上開身分之共同被告郭齡憶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共同正犯。
被告利用長江公司內部不知情人員填製上開不實憑證,為間接正犯。
2.復被告於上開各稅期內,分別填載多張不實統一發票且交付上開各公司,進而發生幫助生命公司、和眾公司逃漏稅捐之結果,則其上開編號之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故被告上開各稅期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於各所屬稅期內,各均屬接續犯,於各稅期內應各以一罪論。
3.又被告於上開各稅期,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末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4.準此,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僅論以一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1.核被告於95年7、8月至96年1、2月各稅期以名威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雄芝公司、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
以長江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名威公司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中交付不實發票予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就上開不實填製名威公司統一發票犯行,與具名威公司負責人身分之共同被告李三明、不具上開身分之共同被告郭齡憶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共同正犯。
被告就上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與郭齡憶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
被告為長江公司負責人就上開不實填製長江公司統一發票犯行,與共同被告李三明、郭齡憶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刑法第31條規定之共同正犯。
被告利用長江公司內部不知情人員填製上開不實憑證,為間接正犯。
2.其次,被告於上開各稅期內,分別以名威公司名義填載多張不實統一發票且交付如上開公司,並幫助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被告以長江公司名義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名威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詳下述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及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三編號8 「進項發票欄」所示荷康公司、鷹揚公司開立予名威公司之不實憑證,進而發生幫助名威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從被告、李三明與郭齡憶之整體犯罪計畫觀之(詳如附表三所示),其等目的在虛增名威公司營業額,而營業稅法上之營業稅結算申報又係以2月為1期,故其等於各稅期勢必要不實製作名威公司銷項憑證、並取得或填製不實之進項憑證,以營造公司營業活絡、進銷平衡之假象,並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則其各稅期之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故被告於上開各稅期不實填製名威公司、長江公司會計憑證、幫助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名威公司逃漏稅捐犯行,分別於所屬稅期內為接續犯,應於所屬稅期內各以一罪論。
3.又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
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先利用長江公司不知情之人員不實填製名威公司之統一發票,再交付予健富美公司、八方公司、鴻虅公司、荷康公司以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
其中95年11、12月之稅期,除幫助鴻虅、荷康公司逃漏稅捐外,被告自不詳管道取得荷康公司、鷹揚公司之統一發票,再透過郭齡憶交付名威公司,亦幫助名威公司逃漏營業稅,足見其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及地點緊密相連,行為亦有局部重合,目的均為虛增名威公司營業額,因此必須製作進銷項活絡之假象,其間關連性甚強,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4.基此,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如附表三編號6 至9所示稅期成立4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七)被告上述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事實一(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事實一(二),共4 罪)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6643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7月1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執行完畢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規定,明知無實際交易,竟仍以名威公司收受、虛開不實發票、以長江公司虛開不實發票,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部分犯行,避免司法資源不當浪費,復考量其各稅期所涉及之逃漏稅捐金額,再斟酌其為本件犯罪最終之利益歸屬者為名威公司,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三第37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刑,被告犯罪事實一(一)行為後,修正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業如前述。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為1日。
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故被告犯罪事實一(一)所犯罪刑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表三編號6至9部分(即犯罪事實一(二))並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各定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
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
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
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
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
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爰斟酌被告所犯之5 罪,犯罪時間相近,且數次開立
、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皆為相同之數公司,茲就其所
犯各罪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行為人所犯數罪,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而該數犯罪行為時點又跨越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之施行日,則於決定其合併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標
準,本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且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意旨,以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標準折算,即應適用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項所定折算標準,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9之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而該5 罪之犯罪行為時點跨越修正刑法施行日,揆
諸前揭說明,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明知名威公司與附表三編號 1至7、9「進項發票欄」所示之各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交付郭齡憶上開編號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分於附表三編號1至7、9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充作名威公司之進項憑證,藉以扣抵各期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名威公司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 8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2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李三明、郭齡憶之證述,名威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流程圖、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生命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和眾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995 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虛設行號查核管制調查、移送、判決建檔,健富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欠稅總歸戶查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2年12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結果、95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雄檢)99年度偵字第2657號不起訴處分書、公務查詢電話紀錄,八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公司與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查詢、列印、欠稅總歸戶查詢資料表,鴻虅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訂購單及名威公司出貨單、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表,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劍奴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欠稅總歸戶查詢資料及雄檢99年度偵緝字第1854、1997號不起訴處分書,雄芝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及雄檢98年度偵字第18881、18882號不起訴處分書,吉安康企業社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7 號判決,德匯豐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廣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新達顧問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雄檢98年度偵字第23122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虛設行號查核管制調查、移送、判決建檔,長江流通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及雄檢99年度偵字第17056號、100年度偵字第2084號起訴書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辯稱:伊不知李三明之名威公司有無逃漏稅等語。經查:
(一)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
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共同被告李三明身為名威公司負責人,將所收受之附表三編號 1至7、9所示「進項發票」欄之不實統一發票,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乙情,有前揭有罪部分所載之共同被告
郭齡憶之證述及文書資料附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固可認定
。
惟經本院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供名威公司於94年9月至96年2月間各稅期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經該局以104年6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明細資料 1份回覆本院(本院卷二第122頁至第139頁),經本院整理分析後,茲述如下(參照附表三逃漏稅額欄所示):
1.附表三編號 2至6、9部分,將名威公司之原始申報內容扣除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後,名威公司於各該稅期之銷項金
額均小於進項金額,毋庸繳納營業稅,無發生逃漏應繳納
稅捐之結果,則名威公司縱有收受上開附表所載之不實進
項發票,亦無從以逃漏稅捐罪相繩之。
2.附表三編號 1、7部分,名威公司於附表三編號1部分虛增銷項發票金額2,825,990元、虛增進項發票金額2,498,242元,當期繳納營業稅17,973,若扣除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該稅期應納稅額為1,585元,名威公司溢繳營業稅16,388元(計算式:17,973-1,585=16,388);
於附表三編號7部分,虛增銷項發票金額1,009,195元、虛增進項發票金額1,000,000元,當期繳納營業稅678元,若就所申報者扣除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該稅期應納稅額為220 元,名威公司溢繳營業稅458元(計算式:678-220=458),因被告、李三明與郭齡憶之犯罪計畫主要在虛增名威公司營業
額,不實增加進銷項導致溢繳營業稅,在一定範圍內當屬
合理可能之結果,上開附表三編號1、7部分,名威公司真實應納稅額皆少於實際繳納金額。申言之,被告經手虛偽
統一發票一事反而導致名威公司於附表三編號1、7之稅期溢繳營業稅,無逃漏稅之情形,國家亦未受有損失,本院
自難遽謂其有不正逃漏稅捐之犯行。
(三)基此,檢察官起訴被告於該等稅期有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所憑之論據,均無法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
佐證,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惟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
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55條、第56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表一、名威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
┌─┬──────┬─────┬─────┬─────┬─────┬─────┬─────────┐
│編│取得發票之營│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進項稅額 │幫助逃漏稅│備註 │
│號│業人/稅期 │ │ │ (元) │ (元) │額(元) │ │
├─┼──────┼─────┼─────┼─────┼─────┼─────┼─────────┤
│1 │生命動力國際│94年10月 │HU00000000│ 418,830│ 20,942│ │與附表三編號1至5所│
│ │股份有限公司├─────┼─────┼─────┼─────┤ │示行為具連續犯之一│
│ │/94年10、11 │94年10月 │HU00000000│ 510,000│ 25,500│ │行為關係。 │
│ │、12月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510,000│ 25,500│ │ │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394,550│ 19,728│ │ │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425,000│ 21,250│ │ │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276,250│ 13,813│ │ │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291,360│ 14,568│ 141,301│ │
│ │ ├─────┼─────┼─────┼─────┼─────┤ │
│ │ │94年11月 │JU00000000│ 423,600│ 21,180│ │ │
│ │ ├─────┼─────┼─────┼─────┤ │ │
│ │ │94年11月 │JU00000000│ 80,190│ 4,010│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52,000│ 12,600│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62,800│ 13,140│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387,855│ 19,393│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353,000│ 17,650│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353,000│ 17,650│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58,948│ 12,947│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64,750│ 13,238│ │ │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188,118│ 9,406│ 141,214│ │
│ │ ├─────┼─────┼─────┼─────┼─────┤ │
│ │ │合計 │17張 │ 5,650,251│ 282,515│ 282,515│ │
├─┼──────┼─────┼─────┼─────┼─────┼─────┤ │
│2 │和眾科技有限│95年3月 │LU00000000│ 92,781│ 4,639│ │ │
│ │公司/ ├─────┼─────┼─────┼─────┤ │ │
│ │95年3、4、6 │95年3月 │LU00000000│ 136,184│ 6,809│ │ │
│ │月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09,690│ 5,485│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81,132│ 4,057│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44,508│ 7,225│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12,835│ 5,642│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24,473│ 6,224│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12,080│ 5,604│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91,407│ 4,570│ │ │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85,936│ 4,297│ 54,552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216,865│ 10,843│ │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22,100│ 6,105│ │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33,105│ 6,655│ │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34,850│ 6,743│ │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61,760│ 8,088│ │ │
│ │ ├─────┼─────┼─────┼─────┤ │ │
│ │ │95年6月① │MU00000000│ 216,865│ 10,843│ │ │
│ │ ├─────┼─────┼─────┼─────┤ │ │
│ │ │95年6月② │MU00000000│ 122,100│ 6,105│ │ │
│ │ ├─────┼─────┼─────┼─────┤ │ │
│ │ │95年6月③ │MU00000000│ 133,105│ 6,655│ │ │
│ │ ├─────┼─────┼─────┼─────┤ │ │
│ │ │95年6月④ │MU00000000│ 134,850│ 6,743│ │ │
│ │ ├─────┼─────┼─────┼─────┤ │ │
│ │ │95年6月⑤ │MU00000000│ 161,760│ 8,088│ 38,434│ │
│ │ ├─────┼─────┼─────┼─────┼─────┤ │
│ │ │合計 │20張 │ 2,628,386│ 131,420│ │ │
│ │ ├─────┼─────┼─────┼─────┼─────┤ │
│ │ │有申報扣抵│15張 │ 1,859,706│ 92,986│ 92,986│ │
│ │ │部分 │ │ │ │ │ │
├─┼──────┼─────┼─────┼─────┼─────┼─────┤ │
│3 │劍奴實業有限│95年2月 │KU00000000│ 504,000│ 25,200│ │ │
│ │公司 (無實際├─────┼─────┼─────┼─────┤ │ │
│ │營業)/ │95年2月 │KU00000000│ 230,000│ 11,500│ │ │
│ │95年2、3月 ├─────┼─────┼─────┼─────┤ │ │
│ │ │95年2月 │KU00000000│ 144,495│ 7,225│ │ │
│ │ ├─────┼─────┼─────┼─────┤ │ │
│ │ │95年2月 │KU00000000│ 480,870│ 24,044│ │ │
│ │ ├─────┼─────┼─────┼─────┤ │ │
│ │ │95年2月 │KU00000000│ 57,500│ 2,875│ 70,844│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401,280│ 20,064│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273,000│ 13,650│ │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82,100│ 9,105│ 42,819│ │
│ │ ├─────┼─────┼─────┼─────┼─────┤ │
│ │ │合計 │8張 │ 2,273,245│ 113,663│ 113,663│ │
├─┼──────┼─────┼─────┼─────┼─────┼─────┤ │
│4 │雄芝實業有限│95年4月 │LU00000000│ 84,000│ 4,200│ │ │
│ │公司 (虛設行├─────┼─────┼─────┼─────┤ │ │
│ │號 )/ │95年4月 │LU00000000│ 168,000│ 8,400│ │ │
│ │95年4、5、6 ├─────┼─────┼─────┼─────┤ │ │
│ │月 │95年4月 │LU00000000│ 90,000│ 4,500│ 17,100│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281,330│ 14,067│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221,045│ 11,052│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218,100│ 10,905│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215,919│ 10,795│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218,100│ 10,905│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218,100│ 10,905│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 │ ├─────┼─────┼─────┼─────┤ │ │
│ │ │95年5月① │MU00000000│ 281,330│ 14,067│ │ │
│ │ ├─────┼─────┼─────┼─────┤ │ │
│ │ │95年5月② │MU00000000│ 221,045│ 11,052│ │ │
│ │ ├─────┼─────┼─────┼─────┤ │ │
│ │ │95年5月③ │MU00000000│ 218,100│ 10,905│ │ │
│ │ ├─────┼─────┼─────┼─────┤ │ │
│ │ │95年5月④ │MU00000000│ 215,919│ 10,795│ │ │
│ │ ├─────┼─────┼─────┼─────┤ │ │
│ │ │95年5月⑤ │MU00000000│ 218,100│ 10,905│ │ │
│ │ ├─────┼─────┼─────┼─────┤ │ │
│ │ │95年5月⑥ │MU00000000│ 218,100│ 10,905│ │ │
│ │ ├─────┼─────┼─────┼─────┤ │ │
│ │ │95年5月⑦ │M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 │ ├─────┼─────┼─────┼─────┤ │ │
│ │ │95年5月⑧ │MU00000000│ 446,400│ 22,320│ │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408,000│ 20,400│ │ │
│ │ ├─────┼─────┼─────┼─────┤ │ │
│ │ │95年6月⑨ │MU00000000│ 408,000│ 20,400│ 133,669│ │
│ │ ├─────┼─────┼─────┼─────┼─────┤ │
│ │ │合計 │21張 │ 5,688,788│ 284,438│ │ │
│ │ ├─────┼─────┼─────┼─────┼─────┤ │
│ │ │有申報扣抵│12張 │ 3,015,394│ 150,769│ 150,769│ │
│ │ │部分 │ │ │ │ │ │
├─┼──────┼─────┼─────┼─────┼─────┼─────┼─────────┤
│5 │⑴雄芝實業有│95年7月 │NU00000000│ 265,407│ 13,270│ │ │
│ │限公司( 虛設├─────┼─────┼─────┼─────┤ │ │
│ │行號) / 95年│95年7月 │NU00000000│ 287,980│ 14,399│ │ │
│ │7 、8 月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80,500│ 14,025│ │ │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88,239│ 19,412│ │ │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74,000│ 18,700│ 79,806│ │
│ │ ├─────┼─────┼─────┼─────┼─────┤ │
│ │ │合計 │5張 │ 1,596,126│ 79,806│ 79,806│ │
│ ├──────┼─────┼─────┼─────┼─────┼─────┤ │
│ │⑵健富美行銷│95年7月 │NU00000000│ 248,890│ 12,44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5 年7 、8 │95年7月 │NU00000000│ 254,134│ 12,707│ │ │
│ │月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49,114│ 12,456│ │ │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02,628│ 10,131│ │ │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5,730│ 287│ │ │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5,322│ 1,766│ 49,792│ │
│ │ ├─────┼─────┼─────┼─────┼─────┤ │
│ │ │合計 │6張 │ 995,818│ 49,792│ 49,792│ │
├─┼──────┼─────┼─────┼─────┼─────┼─────┼─────────┤
│6 │八方生物科技│95年9月 │PU00000000│ 231,750│ 11,587│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5年9、10月│95年9月 │PU00000000│ 86,470│ 4,323│ │ │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269,905│ 13,495│ │ │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38,850│ 1,942│ │ │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254,180│ 12,709│ │ │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128,040│ 6,402│ 50,458│ │
│ │ ├─────┼─────┼─────┼─────┼─────┤ │
│ │ │合計 │6張 │ 1,009,195│ 50,458│ 50,458│ │
├─┼──────┼─────┼─────┼─────┼─────┼─────┼─────────┤
│7 │鴻虅國際有限│95年11月 │QU00000000│ 102,000│ 5,100│ │ │
│ │公司/ ├─────┼─────┼─────┼─────┤ │ │
│ │95年11、12月│95年11月 │QU00000000│ 136,000│ 6,800│ │ │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99,800│ 19,990│ │ │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116,170│ 5,808│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7,520│ 1,376│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94,800│ 4,740│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81,100│ 14,055│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98,500│ 4,925│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54,450│ 2,722│ 65,516│ │
│ │ ├─────┼─────┼─────┼─────┼─────┤ │
│ │ │合計 │9張 │ 1,310,340│ 65,516│ 65,516│ │
│ ├──────┼─────┼─────┼─────┼─────┼─────┤ │
│ │荷康生物科技│95年11月 │QU00000000│ 81,600│ 4,080│ │ │
│ │有限公司/ ├─────┼─────┼─────┼─────┤ │ │
│ │95年11、12月│95年11月 │QU00000000│ 68,000│ 3,400│ │ │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4,000│ 1,700│ │ │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10,240│ 10,512│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94,800│ 4,740│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67,120│ 3,356│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46,000│ 12,300│ │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318,900│ 15,945│ │ │
│ │ ├─────┼─────┼─────┼─────┤ │ │
│ │ │95年12月①│QU00000000│ 90,750│ 4,537│ 56,033│ │
│ │ ├─────┼─────┼─────┼─────┼─────┤ │
│ │ │合計 │9張 │ 1,211,410│ 60,570│ │ │
│ │ ├─────┼─────┼─────┼─────┼─────┤ │
│ │ │有申報扣抵│8張 │ 1,120,660│ 56,033│ 56,033│ │
│ │ │部分 │ │ │ │ │ │
├─┼──────┼─────┼─────┼─────┼─────┼─────┼─────────┤
│8 │鴻虅國際有限│96年1月 │RU00000000│ 176,760│ 8,838│ │ │
│ │公司/96年1、├─────┼─────┼─────┼─────┤ │ │
│ │2月 │96年1月 │RU00000000│ 92,565│ 4,628│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40,000│ 7,000│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37,920│ 1,896│ │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455,750│ 22,787│ │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81,625│ 4,081│ 49,230│ │
│ │ ├─────┼─────┼─────┼─────┼─────┤ │
│ │ │合計 │6張 │ 984,620│ 49,230│ 49,230│ │
│ ├──────┼─────┼─────┼─────┼─────┼─────┼─────────┤
│ │荷康生物科技│96年1月 │RU00000000│ 96,880│ 4,844│ │ │
│ │有限公司/ ├─────┼─────┼─────┼─────┤ │ │
│ │96年1、2月 │96年1月 │RU00000000│ 76,230│ 3,811│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2,000│ 5,600│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8,960│ 948│ │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347,130│ 17,356│ 32,559│ │
│ │ ├─────┼─────┼─────┼─────┼─────┤ │
│ │ │合計 │5張 │ 651,200│ 32,559│ 32,559│ │
├─┴──────┴─────┼─────┼─────┼─────┼─────┼─────────┤
│合計(幫助逃漏之營業稅捐) │97張 │20,466,555│ 1,023,327│ 1,023,327│ │
├──────────────┼─────┼─────┼─────┼─────┼─────────┤
│合計 (包含未申報扣抵部分:編│112張 │23,999,379│ 1,199,967│ │ │
│號2①~⑤、編號4①~⑨、編號│ │ │ │ │ │
│7荷康公司之①) │ │ │ │ │ │
├──────────────┴─────┴─────┴─────┴─────┴─────────┤
│註: │
│1.逃漏稅額計算式=本期申報銷項稅額-(本期申報進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實際進項稅額)-本期申報應實繳稅 │
│ 額-本期申報增加之留抵稅額 │
│2.名威生物科技開立不實銷項發票逃漏稅額部分,計算如下: │
│⑴生命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①94年10月: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0-597) =141301元│
│ 。(見院二卷第141頁)②94年12月: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 0-0) =141214元。(見院二 │
│ 卷第142頁) │
│⑵和眾科技有限公司①95年04月:00000-( 00000-00000=1000) -0+( 00000-0000) =54552元。(見院二卷第 │
│ 157頁背面)②95年06月: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 0-11430) =38434元。(見院二卷第158頁) │
│⑶健富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①95年08月: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 0-0) =49792元(見院二卷 │
│ 第168頁背面) │
│⑷八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①95年10月:000000-( 00000-00000=2076) -0+( 0000-00000) =50458元。(見 │
│ 院二卷第164頁) │
│⑸鴻虅國際有限公司①95年12月:00000-( 00000-00000=4861) -0+( 00000-00000) =65516元。(見院二卷第 │
│ 149頁背面) │
│⑹鴻虅國際有限公司①96年02月:00000-( 00000-00000=16535) -0+( 00000-00000) =49230元。(見院二卷第│
│ 150頁) │
│⑺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①95年12月:00000-( 00000-00000=2116) -0+( 00000-00000) =60570元。(見院二 │
│ 卷第154頁背面) │
│⑻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②96年02月:00000-( 00000-00000=35781) -0+( 00000-00000) =32559元。(見院二│
│ 卷第155頁) │
│⑼起訴書誤載、漏載部分均應更正如本表所示。 │
└────────────────────────────────────────────────┘
附表二、名威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明細:
┌─┬────────┬─────┬─────┬─────┬─────┬─────────────┐
│編│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備註 │
│號│ │ │ │ (元) │ (元) │ │
├─┼────────┼─────┼─────┼─────┼─────┼─────────────┤
│1 │吉安康企業社 │95年6月 │MU00000000│ 135,345│ 6,767│與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行為具│
│ │ ├─────┼─────┼─────┼─────┤連續犯之一行為關係。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33,350│ 6,668│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31,781│ 6,589│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34,130│ 6,707│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133,890│ 6,695│ │
│ │ ├─────┼─────┼─────┼─────┤ │
│ │ │合計 │5張 │ 668,496│ 33,426│ │
├─┼────────┼─────┼─────┼─────┼─────┤ │
│2 │德匯豐實業有限公│94年10月 │HU00000000│ 398,820│ 19,941│ │
│ │司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423,600│ 21,180│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375,700│ 18,785│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423,600│ 21,180│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353,000│ 17,650│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16,632│ 832│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229,450│ 11,473│ │
│ │ ├─────┼─────┼─────┼─────┤ │
│ │ │94年10月 │HU00000000│ 277,440│ 13,872│ │
│ │ ├─────┼─────┼─────┼─────┤ │
│ │ │94年11月 │J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 │94年11月 │JU00000000│ 75,330│ 3,767│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50,800│ 12,540│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369,824│ 18,491│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336,000│ 16,800│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336,000│ 16,800│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47,174│ 12,359│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252,000│ 12,600│ │
│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179,549│ 8,977│ │
│ │ ├─────┼─────┼─────┼─────┤ │
│ │ │95年2月 │KU00000000│ 568,985│ 28,449│ │
│ │ ├─────┼─────┼─────┼─────┤ │
│ │ │95年2月 │KU00000000│ 611,000│ 30,550│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487,500│ 24,375│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226,150│ 11,308│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65,022│ 3,251│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8,800│ 2,940│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43,960│ 2,198│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14,260│ 713│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293,800│ 14,690│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161,274│ 8,064│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14,700│ 735│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11,300│ 565│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15,843│ 792│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42,402│ 2,120│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38,603│ 1,930│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51,266│ 2,563│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53,186│ 2,659│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38,532│ 1,927│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46,759│ 2,338│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44,966│ 2,248│ │
│ │ ├─────┼─────┼─────┼─────┤ │
│ │ │合計 │38張 │ 8,093,227│ 404,662│ │
├─┼────────┼─────┼─────┼─────┼─────┤ │
│3 │台廣興業有限公司│95年5月 │MU00000000│ 418,650│ 20,933│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361,842│ 18,092│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363,660│ 18,183│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372,384│ 18,169│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372,384│ 18,169│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340,365│ 17,018│ │
│ │ ├─────┼─────┼─────┼─────┤ │
│ │ │合計 │6張 │ 2,229,285│ 111,464│ │
├─┼────────┼─────┼─────┼─────┼─────┤ │
│4 │新達顧問企業有限│95年3月 │LU00000000│ 97,905│ 4,895│ │
│ │公司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01,211│ 5,061│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95,394│ 4,770│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98,694│ 4,935│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97,536│ 4,877│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94,665│ 4,733│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08,246│ 5,412│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97,476│ 4,874│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86,907│ 4,345│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74,754│ 3,738│ │
│ │ ├─────┼─────┼─────┼─────┤ │
│ │ │合計 │10張 │ 952,788│ 47,640│ │
├─┼────────┼─────┼─────┼─────┼─────┼─────────────┤
│5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95年11月 │QU00000000│ 154,800│ 7,740│1.起訴書將96年1月之發票誤 │
│ │公司 ├─────┼─────┼─────┼─────┤ 載為95年12月應予更正。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116,100│ 5,805│2.與附表三編號8所示幫助逃 │
│ │ ├─────┼─────┼─────┼─────┤ 漏稅捐罪部分具接續一罪之│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29,620│ 11,481│ 關係。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136,800│ 6,840│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171,120│ 8,556│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05,200│ 10,260│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186,000│ 9,300│ │
│ │ ├─────┼─────┼─────┼─────┼─────────────┤
│ │ │96年1月 │Q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 │合計 │8張 │ 1,899,640│ 94,982│ │
├─┼────────┼─────┼─────┼─────┼─────┼─────────────┤
│6 │長江流通實業有限│95年7月 │NU00000000│ 461,160│ 23,058│與附表三編號6為同一稅期, │
│ │公司 ├─────┼─────┼─────┼─────┤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不實填製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33,753│ 1,188│會計憑證行為具有接續一罪之│
│ │ ├─────┼─────┼─────┼─────┤關係。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23,537│ 16,177│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11,670│ 15,584│ │
│ │ ├─────┼─────┼─────┼─────┤ │
│ │ │合計 │4張 │ 1,330,120│ 66,507│ │
├─┼────────┼─────┼─────┼─────┼─────┼─────────────┤
│7 │鷹揚興業有限公司│95年7月 │NU00000000│ 191,475│ 9,574│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191,652│ 9,583│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154,896│ 7,745│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124,080│ 6,204│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195,504│ 9,775│ │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 316,000│ 15,800│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284,000│ 14,200│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20,000│ 16,000│與附表三編號8所示幫助逃漏 │
│ │ ├─────┼─────┼─────┼─────┤稅捐罪具有接續之一行為關係│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76,480│ 13,824│。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197,400│ 9,870│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01,600│ 10,080│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123,000│ 6,150│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330,000│ 16,500│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78,400│ 13,920│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72,000│ 3,600│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237,600│ 11,880│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6,800│ 840│ │
│ │ ├─────┼─────┼─────┼─────┼─────────────┤
│ │ │合計 │18張 │ 3,910,887│ 195,545│ │
├─┴────────┴─────┼─────┼─────┼─────┤ │
│合計 │89張 │19,084,443│ 954,226│ │
└────────────────┴─────┴─────┴─────┴─────────────┘
附表三、名威公司各期營業稅繳納情形(單位:新台幣)
┌─┬──┬──┬────┬────┬─────┬─────┬────┬────┬────┬───┬────┬─────────┐
│編│營業│憑證│不實發票│申報不實│當期總申報│申報發票所│剔除不實│申報應納│剔除不實│逃漏稅│出處及備│主文 │
│號│稅申│資料│上填載之│發票張數│金額(元)│示交易金額│交易後金│稅額(銷 │交易後應│額(元)│註 │ │
│ │報期│ │營業人 │ │ │(元) │額(元)│項稅額-│納稅額( │ │ │ │
│ │間 │ │ ├────┼─────┼─────┼────┤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 │ │
│ │ │ │ │未申報張│所含銷 │所含銷/ │所含銷/ │)(元) │-進項稅│ │ │ │
│ │ │ │ │數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 │額)(元) │ │ │ │
├─┼──┼──┼────┼────┼─────┼─────┼────┼────┼────┼───┼────┼─────────┤
│1 │94年│銷項│生命動力│7張 │ 2,933,990│ 2,825,990│ 108,000│ 17,973│ 1,585│未逃漏│院二卷第│曾建銘共同連續犯修│
│ │9 、│發票│國際股份├────┼─────┼─────┼────┤ │ │ │122、135│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 │10月│ │有限公司│0張 │ 146,701│ 141,301│ 5,400│ │ │ │頁 │十一條一款之填製不│
│ │ ├──┼────┼────┼─────┼─────┼────┤ │ │ │ │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進項│德匯豐實│8張 │ 2,574,537│ 2,498,242│ 76,295│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發票│業有限公├────┼─────┼─────┼────┤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司 │0張 │ 128,728│ 124,913│ 3,815│ │ │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 │ │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 │ │ │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 │ │ │ │ │ │壹日。 │
├─┼──┼──┼────┼────┼─────┼─────┼────┼────┼────┼───┼────┤ │
│2 │94年│銷項│生命動力│10張 │ 2,844,832│ 2,824,261│ 20,571│ 5,024│ -856│未逃漏│院二卷第│ │
│ │11、│發票│國際股份├────┼─────┼─────┼────┤ │ │ │123、135│ │
│ │12月│ │有限公司│0張 │ 142,243│ 141,214│ 1,029│ │ │ │頁背面 │ │
│ │ ├──┼────┼────┼─────┼─────┼────┤ │ │ │ │ │
│ │ │進項│德匯豐實│10張 │ 2,744,412│ 2,706,677│ 37,735│ │ │ │ │ │
│ │ │發票│業有限公├────┼─────┼─────┼────┤ │ │ │ │ │
│ │ │ │司 │0張 │ 137,219│ 135,334│ 1,885│ │ │ │ │ │
├─┼──┼──┼────┼────┼─────┼─────┼────┼────┼────┼───┼────┤ │
│3 │95年│銷項│劍奴實業│5張 │ 1,416,865│ 1,416,865│ 0│ 10,848│ -997│未逃漏│院二卷第│ │
│ │1 、│發票│有限公司├────┼─────┼─────┼────┤ │ │ │124、136│ │
│ │2 月│ │ │0張 │ 70,844│ 70,844│ 0│ │ │ │頁 │ │
│ │ ├──┼────┼────┼─────┼─────┼────┤ │ │ │ │ │
│ │ │進項│德匯豐實│2張 │ 1,199,902│ 1,179,985│ 19,917│ │ │ │ │ │
│ │ │發票│業有限公├────┼─────┼─────┼────┤ │ │ │ │ │
│ │ │ │司 │0張 │ 59,996│ 58,999│ 997│ │ │ │ │ │
├─┼──┼──┼────┼────┼─────┼─────┼────┼────┼────┼───┼────┤ │
│4 │95年│銷項│雄芝實業│3張 │ │ 342,000│ │ -956│ -248│未逃漏│院二卷第│ │
│ │3 、│發票│有限公司├────┤ ├─────┤ │ │ │ │125 頁至│ │
│ │4 月│ │ │0張 │ │ 17,100 │ │ │ │ │背面、第│ │
│ │ │ ├────┼────┤ ├─────┤ │ │ │ │136 頁背│ │
│ │ │ │劍奴實業│3張 │ │ 856,380│ │ │ │ │面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張 │ │ 42,819│ │ │ │ │ │ │
│ │ │ ├────┼────┤ ├─────┤ │ │ │ │ │ │
│ │ │ │和眾科技│10張 │ │ 1,091,026│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張 │ 2,289,406│ 54,552│ 0│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6張 │ 2,289,406│ 2,289,40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471│ 114,471│ 0│ │ │ │ │ │
│ │ ├──┼────┼────┼─────┼─────┼────┤ │ │ │ │ │
│ │ │進項│德匯豐實│8張 │ │ 1,350,766│ │ │ │ │ │ │
│ │ │發票│業有限公├────┤ ├─────┤ │ │ │ │ │ │
│ │ │ │司 │0張 │ │ 67,539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達顧問│10張 │ │ 952,788│ │ │ │ │ │ │
│ │ │ │企業有限├────┤ ├─────┤ │ │ │ │ │ │
│ │ │ │公司 │0張 │ 2,308,496│ 47,640│ 4,942│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8張 │ 2,308,496│ 2,303,554│ 4,9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427│ 115,179│ 248│ │ │ │ │ │
├─┼──┼──┼────┼────┼─────┼─────┼────┼────┼────┼───┼────┤ │
│5 │95年│銷項│雄芝實業│9張 │ │ 2,673,394│ │ 6,985│ -2,351│未逃漏│院二卷第│ │
│ │5 、│發票│有限公司├────┤ ├─────┤ │ │ │ │126 頁至│ │
│ │6 月│ │ │9張 │ │ 133,669│ │ │ │ │背面、第│ │
│ │ │ ├────┼────┤ ├─────┤ │ │ │ │137 頁 │ │
│ │ │ │和眾科技│5張 │ │ 768,680│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5張 │ 3,442,074│ 38,434│ 0│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4張 │ 3,442,074│ 3,442,074│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103│ 172,103│ 0│ │ │ │ │ │
│ │ ├──┼────┼────┼─────┼─────┼────┤ │ │ │ │ │
│ │ │進項│吉安康企│5張 │ │ 668,496│ │ │ │ │ │ │
│ │ │發票│業社 ├────┤ ├─────┤ │ │ │ │ │ │
│ │ │ │ │0張 │ │ 33,426│ │ │ │ │ │ │
│ │ │ ├────┼────┤ ├─────┤ │ │ │ │ │ │
│ │ │ │德匯豐實│10張 │ │ 357,557│ │ │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 │ │司 │0張 │ │ 17,877│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廣興業│6張 │ │ 2,229,285│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張 │ 3,302,357│ 111,464│ 47,019│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21張 │ 3,302,357│ 3,255,338│ 47,0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5,118│ 162,767│ 2,351│ │ │ │ │ │
├─┼──┼──┼────┼────┼─────┼─────┼────┼────┼────┼───┼────┼─────────┤
│6 │95年│銷項│雄芝實業│5張 │ │ 1,596,126│ │ 16,810│ -3,400│未逃漏│院二卷第│曾建銘共同犯商業會│
│ │7 、│發票│有限公司├────┤ ├─────┤ │ │ │ │127 頁至│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8 月│ │ │0張 │ │ 79,806│ │ │ │ │背面、第│款之填不實會計憑證│
│ │ │ ├────┼────┤ ├─────┤ │ │ │ │137 頁背│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健富美行│6張 │ │ 995,818│ │ │ │ │面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銷股份有├────┤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限公司 │0張 │ 2,591,944│ 49,792│ 0│ │ │ │ │算壹日,減為貳月拾│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合計 │11張 │ 2,591,944│ 2,591,944│ 0│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129,598│ 129,598│ 0│ │ │ │ │ │
│ │ ├──┼────┼────┼─────┼─────┼────┤ │ │ │ │ │
│ │ │進項│長江流通│4張 │ │ 1,330,120│ │ │ │ │ │ │
│ │ │發票│實業有限├────┤ ├─────┤ │ │ │ │ │ │
│ │ │ │公司 │0張 │ │ 66,507│ │ │ │ │ │ │
│ │ │ ├────┼────┤ ├─────┤ │ │ │ │ │ │
│ │ │ │鷹揚興業│5張 │ │ 857,607│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張 │ 2,255,714│ 42,881│ 67,987│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9張 │ 2,255,714│ 2,187,727│ 67,987│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788│ 109,388│ 3,400│ │ │ │ │ │
├─┼──┼──┼────┼────┼─────┼─────┼────┼────┼────┼───┼────┼─────────┤
│7 │95年│銷項│八方生物│6張 │ 1,018,395│ 1,009,195│ 9,200│ 678│ 220│未逃漏│院二卷第│曾建銘共同犯商業會│
│ │9 、│發票│科技股份├────┼─────┼─────┼────┤ │ │ │128、138│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0月│ │有限公司│0張 │ 50,918│ 50,458│ 460│ │ │ │頁 │款之填不實會計憑證│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
│ │ │進項│鷹揚興業│3張 │ 1,004,800│ 1,000,000│ 4,800│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發票│有限公司├────┼─────┼─────┼────┤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50,240│ 50,000│ 240│ │ │ │ │算壹日,減為壹月拾│
│ │ │ │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 │ │壹日。 │
├─┼──┼──┼────┼────┼─────┼─────┼────┼────┼────┼───┼────┼─────────┤
│8 │95年│銷項│鴻虅國際│9張 │ │ 1,310,340│ │ -18,581│ 6,196│ 6,196│院二卷第│曾建銘共同犯商業會│
│ │11、│發票│有限公司├────┤ ├─────┤ │ │ │ │129 頁至│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2月│ │ │0張 │ │ 65,516│ │ │ │ │背面、第│款之填不實會計憑證│
│ │ │ ├────┼────┤ ├─────┤ │ │ │ │138 頁背│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荷康國際│8張 │ │ 1,120,660│ │ │ │ │面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貿易有限├────┤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公司 │1張 │ 2,554,921│ 56,033│ 123,921│ │ │ │與附表一│算壹日,減為參月,│
│ │ │ ├────┼────┼─────┼─────┼────┤ │ │ │編號7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合計 │17張 │ 2,554,921│ 2,431,000│ 123,921│ │ │ │示為一稅│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期,與附│ │
│ │ │ │ │ │ 127,745│ 121,549│ 6,196│ │ │ │表一編號│ │
│ │ ├──┼────┼────┼─────┼─────┼────┤ │ │ │7示幫助 │ │
│ │ │進項│荷康國際│7張 │ │ 1,199,640│ │ │ │ │逃漏稅捐│ │
│ │ │發票│貿易有限├────┤ ├─────┤ │ │ │ │行為有接│ │
│ │ │ │公司 │0張 │ │ 59,982│ │ │ │ │續一罪關│ │
│ │ │ ├────┼────┤ ├─────┤ │ │ │ │係。 │ │
│ │ │ │鷹揚興業│7張 │ │ 1,726,880│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張 │ 2,926,520│ 86,344│ 0│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4張 │ 2,926,520│ 2,926,52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326│ 146,326│ 0│ │ │ │ │ │
├─┼──┼──┼────┼────┼─────┼─────┼────┼────┼────┼───┼────┼─────────┤
│9 │96年│銷項│鴻虅國際│6張 │ │ 984,620│ │ 29,362│ -1,107│未逃漏│院二卷第│曾建銘共同犯商業會│
│ │1 、│發票│有限公司├────┤ ├─────┤ │ │ │ │130、139│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2 月│ │ │0張 │ │ 49,230│ │ │ │ │頁 │款之填不實會計憑證│
│ │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荷康國際│5張 │ │ 651,200│ │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貿易有限├────┤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公司 │1張 │ 1,635,820│ 32,559│ 0│ │ │ │ │算壹日,減為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合計 │11張 │ 1,635,820│ 1,635,820│ 0│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81,789│ 81,789│ 0│ │ │ │ │ │
│ │ ├──┼────┼────┼─────┼─────┼────┤ │ │ │ │ │
│ │ │進項│鷹揚興業│3張 │ │ 326,400│ │ │ │ │ │ │
│ │ │發票│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張 │ │ 16,320│ │ │ │ │ │ │
│ │ │ ├────┼────┤ ├─────┤ │ │ │ │ │ │
│ │ │ │荷康國際│1張 │ │ 700,000│ │ │ │ │ │ │
│ │ │ │貿易有限├────┤ ├─────┤ │ │ │ │ │ │
│ │ │ │公司 │0張 │ 1,048,517│ 35,000│ 22,117│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4張 │ 1,048,517│ 1,026,400│ 22,1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427│ 51,320│ 1,107│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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