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軍附民,2,2015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沈柏翰
薛美雲
被 告 王勤銘
法定代理人 楊岑玫
被 告 古瀚仁
法定代理人 古雲良
被 告 陳冠亦
朱清程
陳嘉隆
陳明政
林致佑
許博喆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3 年度軍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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