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附民,237,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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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歐陽曾盛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李承書律師
被 告 陳源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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