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附民,33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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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何昱庭
被 告 林登凱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4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林登凱之傷害刑事訴訟案件,有部分罪嫌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4 年8 月18日刑事審理庭筆錄記載),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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