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附民,41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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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張道明
被 告 葉榮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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